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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源市政协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河源政协     发布时间:2018-01-11 19:50

中共河源市政协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3月15日中共河源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河源市政协党组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广东省委、中共河源市委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以及有关统战、政协工作的重要精神,贯彻执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会议决议,并讨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和提出市政协全年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中共河源市委报告。

(三)讨论决定报请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市政协重要工作情况。

(四)研究讨论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联络和协作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和提出市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和变更、干部推荐、人员编制、机关干部职工的奖惩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调动、任免、调整建议等事项的决定。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决定市政协机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党纪。

(七)听取市政协机关党总支部的工作汇报,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八)审定市政协重大活动的安排意见。

(九)研究市政协委员的思想动态,组织市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在政协的会议和活动中,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广交朋友,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本人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决定事项是否形成会议文件、纪要等,均由党组书记确定和审签。

第七条  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会议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办公室督办,并及时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准备、组织、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