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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章程
来源:河源政协     发布时间:2024-08-15 15:42

河源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

  本单位住所是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8号

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肆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河源市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河源市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市政协机关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以主任办公会议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协机关党组审批作为决策形式。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加强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团结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开展各种联谊和咨询活动;组织政协委员参加各项活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十一  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组织,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市政协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重大事项向市政协机关党组请示报告。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支部,中共党员统一参加市政协相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积极完成党的工作任务。

    十二  本单位要发挥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证本单位的政治方向,密切联系各界人士,积极参加联谊活动,增强凝聚力和影响力,为河源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十四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本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为本单位稳定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主任办公会议。重大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协机关党组审批。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

(一)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批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机关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市政协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理论学习,研究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单位规章、制度。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提出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人员管理等事项初步意见,报市政协机关党组审核;

(六)预算内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七)研究单位班子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部署单位反腐败工作及配合上级有关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或聘任,本单位负责人职务为主任,职权范围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八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关于成立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的批复》(河机编 200726号)和《关于增加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批复》(河机编 201382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十九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市历届政协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符合章程要求的范围内参加各种活动,享受各种福利。

(二)查阅本会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三)对本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单位的决议;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本单位工作,积极参加本单位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服务情况;

(一) 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举办单位反映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 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二十二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十三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四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配、置换、捐赠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及举办单位的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单位的业务活动行为,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防范财务风险。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及举办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对外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二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三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四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五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六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三十八  本章程于2024年8月7日由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三十九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

四十一  本章程自2024年8月8日起生效。